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250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零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婷,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万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北路33号6号楼3单元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9342552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婷,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枫叶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2244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辉辉,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万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2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