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2525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原告:***,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告:河南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方园路50号院2号楼1单元2808。
第三人:河南鸿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五一路街道五一路30号。
原告***、***与被告河南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鸿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且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二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王 启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