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天一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南、东明路西北座19层1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52277183U。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2月13日出生,住新郑市。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天一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079.02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查封、冻结、扣押申请,造成查封、冻结、扣押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