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民初7304号
原告:河南省天一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南、东明路西北座19层1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52277183U(1-1)。
法定代表人:郭剑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俊,河南华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合理,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1724451026。
法定代表人:郭跃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东,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炜栋,该单位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天一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天一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省天一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天一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陈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