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5执监1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贞成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西、康平路南绿地中心北塔5层510号。
法定代表人:范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城县惠阳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阳城县芹池镇芹池村。
法定代表人:王琛,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郑州贞成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城县惠阳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的(2018)晋05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阳城县惠阳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阳城县人民法院有执行系列案件,为便于案件执行及协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晋05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由阳城县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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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冯沁峥
审判员 李天元
审判员 张福祥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