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晋0522执恢207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贞成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华,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业路南2幢1单元2层2108号。
被执行人:阳城县惠阳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琛,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晋城市阳城县芹池镇芹池村。
申请执行人郑州贞成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城县惠阳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执行人郑州贞成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据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5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6月15日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