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民终8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绿宝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65号B外区-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峰,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上诉人河南绿宝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峰、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581民初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绿宝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绿宝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任伟
审判员*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翟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