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绿宝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绿宝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市欣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终9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绿宝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欣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康镇下园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绿宝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州市欣鑫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6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61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绿宝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9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周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