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绿宝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杨峰、河南绿宝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581执1274号
申请执行人:杨峰,男,汉族,1979年4月23日生,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绿宝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杨峰与河南绿宝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581民初6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5505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本院分别于2018年6月30日、2018年8月1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发出限制高消费措施令。
5、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通过林州市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