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403执125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02月16出生,汉族,住新华区。
被执行人: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冻结被执行人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现该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聚海
代理审判员*渊
代理审判员*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