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魏畅乐等与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82民初4595号
原告:***,男,1991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原告:魏畅乐,曾用名魏晓可,男,2003年7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法定代理人:***,女,1971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汝州市。
被告:***,男,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原告***、魏畅乐诉被告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魏畅乐于2020年7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畅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魏畅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