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魏畅乐等与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482民初2230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3月2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系魏学之长子。
原告:魏畅乐,男,汉族,2003年7月4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系魏学之次子。
法定代表人:***,女,汉族,1971年6月13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系魏畅乐之母。
被告: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住长葛市魏武路南段西侧,信用社会代码:。
法定代表人:楚金甫,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郑州市。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汝州市,系经手人。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汝州市,系项目经理。
原告***、魏畅乐诉被告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魏畅乐于2020年7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畅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畅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9元,由原告***、魏畅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