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汝州万源实业有限公司、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482执3123号
申请执行人:汝州万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米庙镇铁炉马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66497013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316号3幢6层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6348798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汝州万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482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4月15日立案执行。诉讼中: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的(2019)豫0482财保186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查封。但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郑州丰产西路支行的银行账户(25×××74)内存款人民币107854元予以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