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高瑞彬、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5民初1775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河南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瑞彬,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纳,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高瑞彬、郑州鑫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624元,减半收取计43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韩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