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郑州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618号
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河街乡贺庄村。
法定代表人:邱文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兵,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孟寨北街14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书祥。
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华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90.20元,由河南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巍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彭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