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611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中港路大港五小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812710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盛世华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大安村工业园区示范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643526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6115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3月4日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并查封被申请人土地及房产。2019年3月13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盛世华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024967元的冻结,并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盛世华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土地及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