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盛世华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6民初61157号
申请人:天津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中港路大港五小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812710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盛世华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大安村工业园区示范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6435262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024967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支公司对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盛世华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302496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