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9703号
申请人:天津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中港路大港五小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8127101N。
法定代表人:赵立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盛世华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大安村工业园区示范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6435262R。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总经理。
天津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盛世华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4日作出(2019)津0116民初65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盛世华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天津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盛世华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以上共计3220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天津盛世华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天津盛世华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天津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天津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盛世华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俊利
审判员 张华为
审判员 于康康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永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