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盛世华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61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中港路大港五小旁。
法定代表人:赵立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盛世华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塘镇大安村工业园区示范东区。
法定代表人:郭德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盛世华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32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有关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2291.6元发放给申请人,但未查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 绮
审判员 董跃军
审判员 赵梦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培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