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21民初6502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原告:陈枭磊,男,199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男,199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牛店镇***煤井沟5号,身份证号:41018219********。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邦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河南长江通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北街2号1号院2号楼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陈枭磊、***诉被告***、***,第三人河南长江通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私下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枭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枭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7.88元,由原告陈枭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