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962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商务外环路******,组织机构代码914101005516146585。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6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7月15日、2019年10月267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向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向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8月9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前往查找被执行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下落,未发现被执行人;
六、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由于被执行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截止2019年10月28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