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瀚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737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瀚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西、东风路南7幢2单元18层180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12号10层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关于河南瀚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年3月26日做出的(2019)豫0191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瀚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6月19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新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向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向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9月17日到本院接受询问(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前往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找被执行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人、***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下落。**合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有房产一套,轮候查封;
五、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河南瀚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七、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八、由于被执行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的房产在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发区法院拍卖后有余款601380元,已提取返还申请人,截止2019年9月28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601380元。
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瀚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代理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