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3民初3565号
原告:河南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博西路25号院3号楼23层23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0H68F7D。
法定代表人:周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明霞,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12号10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16146585。
法定代表人:张志合。
原告河南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仝明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55531.02元,以及延迟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自2018年4月26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止;2、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各项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4日被告中标二七区二期郑采公开2016-30绕城高速郭小寨段拆迁村庄两侧绿化工程项目一标段,后被告将上述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原告,双方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原告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完成了劳务作业双方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结算清单,但至今被告一直拒绝向原告支付劳务价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贵万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绕城高速郭小寨段拆迁村庄两侧绿化工程项目一标段交于原告劳务承包,合同价款为1340000元,劳务报酬的支付是双方结算后,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所有费用。2018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结算汇总表一份,载明劳务费共计1355531.02元。后因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该笔款项,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结算汇总表,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1355531.02元,因被告未予支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355531.02元及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5月15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超过该部分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原告河南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1355531.02元及利息(利息以1355531.0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时间自2020年5月15日至实际履行完毕至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000元,法院减半收取后,被告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500元,余额850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原告河南荣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