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26执255号
申请执行人:**和,男,汉族,1966年1月3日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生
被执行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16146585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121号10层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豫1526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和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已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相关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0年4月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巩义市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应得收入。
5.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郑州市二七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的应得收入,因该工程暂未进行验收,甲方郑州市二七区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在工程验收完成前暂不能付款。
6.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与申请执行人**和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和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300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泰合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徐 正
审判员 姚 伟
审判员 邬志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赵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