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21执236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卓艺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浏阳河大道二段300号浏阳河休闲风光带“婚庆文化园”A2-107、A2-207。
法定代表人魏子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教育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堂坡D栋203号。
法定代表人熊志力,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21民初4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省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长沙卓艺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工程安装款155000元;2、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的受理费1700元和财产保全费1295元、执行费2295.42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教育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