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迪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南迪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伟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24执301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迪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路164号004栋。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伟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金洲新区泉洲北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湖南迪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伟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湘0124民初434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伟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案款12.468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伟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审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宁法执字第30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被执行人伟特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履行的义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单位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