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雷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市芙蓉区剑鑫电子产品商行、湖南雷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17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剑鑫电子产品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89号天心电子世界27009房。
经营者:向军,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正兴路118号荷塘月色庄园格林区D3栋101。
法定代表人:杨超。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剑鑫电子产品商行与被执行人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8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剑鑫电子产品商行于2021年03月0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03月02日立案执行。
2021年03月0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03月0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03月0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有存款439279.59元,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案无处置权;反馈被执行人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长沙银行账户有存款33280.25元,湖南农信社账户有存款12323.89元,本院已冻结和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3月03日通过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1年03月03日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021年03月03日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情况。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03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05月0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05月0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58539元,已执行到位45604.14元,尚有212934.8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肖和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唐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