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1737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剑鑫电子产品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89号天心电子世界27009房。
经营者:向军,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执行人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正兴路118号荷塘月色庄园格林区D3栋101。
法定代表人:杨超。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剑鑫电子产品商行与被执行人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8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8539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5853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唐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