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雷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长沙市盈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雷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恢159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盈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3号朝阳丽园东门1202房。
法定代表人:黄文辉,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正兴路118号荷塘月色庄园格林D3栋101。
法定代表人:蒋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盈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湘0104民初5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944元(含1541元执行费);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1094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尧 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