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905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竹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川山坪镇望塔村上新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553038834P。
法定代表人:洪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正兴路118号荷塘月色庄园格林区D3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03134050。
法定代表人:杨超。
申请执行人湖南竹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04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19号立案执行。
2022年7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7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8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8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46518.33元(含执行费8777.41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46513.3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 彪
审 判 员 肖和平
审 判 员 尧 航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辉
书 记 员 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