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初826号
原告:郴州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225805452,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街道协作路中易通大厦1栋9层918号房。
法定代表人:易水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03134050,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正兴路118号荷塘月色庄园格林区D3栋101。
法定代表人:杨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8年8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蒋为,女,汉族,1989年1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本院受理原告郴州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即“宜章玉溪检查站”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骆晴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夏石婷
书 记 员 袁 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