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雷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郴州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2财保35号
申请人:郴州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法定代表人:易水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超。
被申请人:杨帆,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被申请人:**,女,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
申请人郴州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帆、**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该案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新浪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帆、**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唐胜任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邓智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