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正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湖南省正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2民初9895号
原告梁小花。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湖南省正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伟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小花与被告湖南省正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花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小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小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梁小花负担。
审判员卿琳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依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