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正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省正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民初4173号
申请人:湖南省正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和谐潇湘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伟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勤,湖南益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楼**v>
法定代表人:朱忠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省正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正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85000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的财产。2020年5月19日担保人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正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85000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2945元,由申请人湖南省正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文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杜丽云
书记员廖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