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2民初4173号之二
变更保全申请人: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楼**。
法定代表人:朱忠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耀刚,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铮,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正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和谐潇湘大厦****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廖伟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勤,湖南益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正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湘0102民初41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85000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2020年5月28日,本院冻结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0257********的民生银行账号。被保全人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账户汇入485000元作为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0257********的中国民生银行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梅香
人民陪审员 彭玉霖
人民陪审员 刘精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诗琪
书记员唐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