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正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正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民辖终4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A635-01室。
法定代表人:朱忠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正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158号和谐潇湘大厦1栋3102房。
法定代表人:廖伟雄。
上诉人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正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2民初417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五零公司上诉称:一、涉案合同名为采购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被上诉人正阳公司通过《采购合同》向上诉人五零公司购买的不仅是控制系统部件,更为关键的是安装和调试控制系统的服务,该服务需要具备资质的承包单位才能提供。2.五零公司提供的天鹅湖楼宇夜景亮化工程控制系统的安装调试服务,法律上属于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属于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因此约定提供该服务的合同也应当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涉案《采购合同》内容上具备施工合同主要条款,正阳公司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采购合同的形式签署,意为规避涉案项目的分包程序。4.一审法院将《采购合同》中控制系统部件的安装、调试认定为买卖合同关系的附属条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综上,五零公司认为应当根据合同的实质内容对合同性质进行判断,该涉案合同实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应予以纠正。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由天鹅湖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且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为专属管辖,排除当事人之间关于管辖权的任何约定。因此,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对货物内容、合同价格、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进行了相应的约定,并约定了由乙方负责免费实施本次采购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从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来看,采购货物的安装调试并不涉及建设工程的施工。在本案中,五零公司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与该合同是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无必然关联。综合正阳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涉案《采购合同》主要内容,本院将该案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在《采购合同》第七条约定了发生争议由甲方,即正阳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正阳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故芙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五零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力夫
审判员  罗 希
审判员  周 坤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银龙
书记员王嘉翌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