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2民初19145号
原告:湖南省正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158号和谐潇湘大厦1栋3102房。
法定代表人:陈志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伟雄,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勤,湖南益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423号6幢。
法定代表人:卢强。
原告湖南省正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湖南省正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正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省正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五零盛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8599元,减半收取14299.5元,由湖南省正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振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明璇
书 记 员 李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