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金百汇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中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3民初3617号
申请人:湖南金百汇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大唐路176号鑫天御景湾花苑8栋1单元2403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中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8号的德思勤城市广场B5栋282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9855504XU。
负责人:*梅芳。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金百汇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中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金百汇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金百汇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担保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共同共有的位于雨花区(权证号码:长房权证雨花字第××号)。
查封担保人***(身份证号:)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合同编号为:xxx)。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阳强强
人民陪审员*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