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金湘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湘0181民初307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金湘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向原告发出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2017年5月13日前交纳诉讼费,但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宋 娇
书 记 员 彭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