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浙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10141号
原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319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玲,女,199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浙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柳江村。
法定代表人:严明滔。
原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浙柳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志远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