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英威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91财保61号
申请人:山东英威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阳光国际写字楼A座604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310MA3PW26U9M。
法定代表人:国晓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319国道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000760723375M。
法定代表人:马铭锋,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英威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英威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
二、如被申请人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13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 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谢玉滨
书 记 员  姜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