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0191民初3666号 原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319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60723375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一区3号楼1**13层1301号-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M5XPH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清公司)与被告***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江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永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瀚江公司支付永清公司设计费41.5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自2019年11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9日,计4.724775万元),共计46.22477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22日,瀚江公司与永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公司承担山东菜钢永锋钢铁有限公司环境深度治理3#4#烧结机烟气超低排放工程设计及现场技术服务。双方约定合同设计费总计415万元整,于合同生效后5日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提交全部土建及烟道图纸并评审后15天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职业健康及劳务卫生专篇、环评报告、消防专篇、全套施工图纸并评审后15天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设计费,项目竣工、施工技术服务结束并提交设计变更单后,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合同签订后,永清公司积极配合瀚江公司各项要求,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永清公司在2019年10月将所有设计变更单提交给了瀚江公司,涉案项目也于2019年11月18日全部投运,剩余10%设计费(41.5万元)的支付条件早已成就,***公司拒绝支付设计费。为维护合法权益,永清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前支付原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29万元,支付方式为半年期承兑汇票; 二、如果被告***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原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款项,被告***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另行向原告***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 三、原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17元,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原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