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易创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易创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21民初1306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荣县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易创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东大道188号办公楼幢7-1、7-2。
法定代表人:高荣福,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余拥春,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易创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余拥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曾文剑
人民陪审员  范双双
人民陪审员  周哮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谭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