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02民初901号
申请人:萍乡市宏搏钢管租赁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建设西路绿城小区d栋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MA37WMPU8C。
法定代表人:陈洪波,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易创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东大道188号办公楼幢7-1、7-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511096800。
法定代表人:高荣福,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萍乡市宏搏钢管租赁公司诉江西易创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宏搏钢管租赁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易创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6992.79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萍乡市宏搏钢管租赁公司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246992.79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市宏搏钢管租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易创电力发展有限公司、***246992.79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55元,由申请人萍乡市宏搏钢管租赁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玉梁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幸 慧
代理书记员 颜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