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4执15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0月20日生, 住东阿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 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 行37050169××××00017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0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