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4执15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0月20日生,
住东阿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
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
行3705016970×××00017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6986.00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