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4执15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阿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齐河县三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
法定代表人:金业东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河县三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524诉前调书7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河县三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齐河县三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6986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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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