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盛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盛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康达高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执4948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盛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文路与天宝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国保。
被执行人:***达高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东城区邓庄乡大罗庄村。
法定代表人:闫俊强。
本院在执行许昌盛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达高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002民初53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达高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存款247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司忠信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