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盛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许县法执字第01022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路小娟。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朝。
被执行人***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许昌鸿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枪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路小娟、***、***、***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许昌鸿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5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