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盛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河南长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许民终字第7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长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许昌盛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长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许昌盛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威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魏半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盛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魏半民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0元退回上诉人河南长泰置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孙根义
审判员*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皓